重大舆情也需关注!监管明确IPO在审期投行尽职调查四大项

小刘

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明确,IPO项目在审期间,保荐机构除审核问询之外,针对重大舆情,应当建立舆情管理工作机制,在发行上市期间发生重大舆情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提交专项核查意见。

近日,上交所下发的2023年第5期(总第18期)发行上市审核动态指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保荐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向本所提交专项核查意见。同时,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还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发行人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上交所指出。

上交所进一步指出,相关报道、传闻与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异,所涉事项可能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向本所作出解释说明,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本所报告。

具体而言,上交所表示,在发行上市申请受理后,保荐机构应当对项目涉及的重大事项保持关注并履行好尽职调查职责:

一是外部环境变化情况,包括发行人所处行业政策、监管要求变化情况。

二是发行人自身经营情况,包括期后财务状况、在手订单变动情况、主要资产使用状况、业务运行稳定情况,以及对生产经营影响。

三是涉诉涉案情况,包括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纠纷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等。

四是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等,以及投诉举报涉及的具体事项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及生产经营影响。针对重大舆情,保荐机构应当建立舆情管理工作机制,在发行上市期间发生重大舆情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专项核查意见,除首次申报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2 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要求,对发行人历史舆情进行专项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外,还应当在提交注册文件时,同步更新提交舆情专项核查报告。

同时,在审核动态中,上交所还通报了保荐机构执业质量首次评价的总体情况。

2023年7月21日,深沪两所联合发布实施了《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下称“《评价办法》”)。

上交所表示,《评价办法》适用对象为在境内从事主板、科创板及创业板首发保荐业务的保荐机构。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共103家。其中,作为2022年度评价对象的有51家,另有52家保荐机构因2017年无保荐上市公司或2022年无在审或注册环节首发项目,不参与本次评价。

“经汇总各部分评价结果,纳入评价范围的 51 家保荐机构中,得分排序前20%为A类,共10家;后20%为C类,共10家;其余为B类,共31家。”上交所强调,从保荐机构评价得分情况来看,各保荐机构要进一步树立质量优先的执业理念,持续提升保荐项目质量。

不过,根据《评价办法》过渡期安排,2022年度评价结果不对外发布,亦不作为分类监管依据。过渡期满后,深沪两所将根据以后年度评价结果,对处于审核阶段的首发保荐项目实施分类监管安排。

据悉,保荐机构评价结果为A类的,对其保荐的首发项目降低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比例;连续三次评价结果为A类的,原则上不开展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

而保荐机构评价结果为C类的,依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其保荐的首发项目审核问询力度,加大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比例;连续三次评价结果为C类的,原则上全部开展现场督导或按规定开展问题导向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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